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徐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楊秀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徐林忠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柒佰陸拾肆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