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黎宜麗 即聖林餐飲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家莉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3年1月9日5,000元0000000002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3年1月12日9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