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聲請人千百億精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飛龍 上列聲請人千百億精密實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千百億精密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發票日「113年1月22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113年2月29」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原承辦銀行更正,並檢附經更改過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