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巴榮杰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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