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77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振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凌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陳凌峰已於民國98年3月31日出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