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3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相對人即 吳明福 林忠勇 之繼承人
吳尉全 吳明昇 吳菊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忠勇(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忠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忠勇之債權人,而林忠勇業於民國103年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等查無拋棄繼承資料,亦查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為此,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林忠勇之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有被繼承人林忠勇之個人基本資料核閱在卷,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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