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永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伍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莊永有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晚間在桃園市中壢區內經員警查扣之米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為0.16公克),送請鑑驗結果(鑑驗取用0.0046公克,故驗餘毛重為0.1554公克),認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為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本院審核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檢驗報告等有關文件後,認有理由,應予准許。是上開扣案物除因鑑驗取用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依現行技術無法將所沾染微量毒品澈底析離之包裝袋,予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