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秀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秀香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因為避免其子借用所有之機車惹是生非,而利用犯罪之手段使刑事訴追機關因其誣告而偵查,浪費司法資源,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尚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上揭犯罪時間係於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並依上開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77號被告周秀香女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街37巷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秀香明知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5年間借其子 陳文理 使用,且陳文理於民國95年3月22日19時7分,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酒後駕車,經警告發後將該車移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保管中,實際上該車並未遭竊。周秀香竟因無法與陳文理取得聯絡,害怕陳文理在外惹事,而基於使不特定人受刑事處分之犯意,於96年4月2日10時許,向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之該管公務員申報該機車於95年2月25日17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竹南火車站前失竊,而誣告不特定之人涉犯竊盜罪。嗣經警發現該車尚在報管中,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秀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於96年4月2日申報失竊之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籍查詢資料、新竹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98年6月19日竹縣警交字第0983005869號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三、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嫌。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於謊報機車失竊案時,承辦員警雖須依法製作筆錄,並且將機車車籍記錄登載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惟該機車是否確實遭竊,警察機關仍有實質之查證義務,以判斷真實與否,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所為核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已起訴部分有社會事實同一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檢察官葉竹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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