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淵明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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