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671號聲請人 曾兆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