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764號聲請人 吳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 佘尚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相對人佘尚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