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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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鄭昭宏 被告 邱張美鑾
朱維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人,聲明確認附表所示權利抵押權(權利人為被告朱維秀)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請求塗銷上開權利抵押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權利範圍│他項權利內容│備註│├──┼─────────┼────┼───────────────┼──┤│1│高雄市○○區○○段│全部│①地上權││││42地號土地││登記日期:47年9月1日。││││(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人:邱張美鑾。││││、公告現值:每平方││權利標的:所有權。││││公尺55,900元,土地││││││公告現值為447,200│├───────────────┤│││元)││②抵押權││││││登記日期:73年3月26日。││││││權利人:朱維秀。││││││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萬元。││││││權利標的: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