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簡聲字第5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 王裕國 與相對人 王建鵬 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57號),扶助相對人王建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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