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298號債權人青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寄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葳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若為請求自民國101年9月20日起計算
之利息,應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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