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29號聲請人 林巧雯 相對人 林婉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當屬無資力者,請求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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