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昀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70號、110年度偵字第4528號),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昀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昀軒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43號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2年5月25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