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4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9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毒偵字第432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MDMA、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8月19日上午6時許,在斯時臺北縣中和市○○路○○○號3樓之2之租屋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支」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1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A成分之藥丸2顆,而非法持有之。
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
8月23日某時許,在同上處所,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及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6年8月23日晚間8時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2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0、34頁),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呈現嗎啡(施用毒品海洛因代謝物為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MDMA、MDA陰性反應,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代碼對照表1份(代碼編號:28355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碼編號:28355號)2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3、54、58頁),復有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甫於94年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至44頁),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除因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1: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含有第二級│1│顆│①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橘色藥丸1顆,因鑑│││毒品MDA成│││驗使用0.144公克)。│││分之藥丸│││②卷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參照(見偵查卷第48頁)。│├──┼─────┼──┼──┼──────────────────────┤│02│含有第二級│1│顆│①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MDA成分(棕色藥丸1顆│││毒品MDMA、│││,因鑑驗使用0.133公克)。│││MDA成分之│││②卷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27日濫│││藥丸│││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參照(見偵查卷第49頁)。│└──┴─────┴──┴──┴──────────────────────┘附表2: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塑膠袋│1│個│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裝置吸食用之甲基安非他命)│├──┼─────┼──┼──┼──────────────────────┤│02│玻璃球組│1│個│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置入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吸食)│├──┴─────┴──┴──┴──────────────────────┤│備註:││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扣案之另2個玻璃球組及2個塑膠袋,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復非違禁物,故不在本案予以沒收。││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扣案之分裝袋128包,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且││非違禁物,亦不在本案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