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陳盛如 被告 陳學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96元(計算式:3
30.58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396,69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怡欣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