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程麗滿 被告 劉金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