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立員 林國民 中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9,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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