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陳世偉 相對人 何新發 相對人 何天佑 相對人 周淑雲 相對人 何天成 相對人 何素宜 相對人 何素萍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鄭林真 分別於民國83年1月18日、83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和揚汽車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和揚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萬、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為8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1月17日、8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83年1月20日、83年3月28日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分別於86年12月18日、87年1月26日、87年1月26、87年2月9日、87年2月19日、87年2月26日、87年3月17日、87年3月20日、87年4月1日、87年4月13日、87年4月17日、87年4月20日、87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300萬元、55萬元、28萬元、30萬元、32萬元、40萬元、46萬元、27萬元、50萬元、60萬元、32萬元、4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87年12月15日、88年1月27日、87年5月21日、87年6月2日、87年6月6日、87年
6月22日、87年7月13日、87年7月14日、87年7月28日、87年8月6日、87年8月11日、87年8月17日、87年8月21日。詎案外人屆期未履行,尚欠本金840萬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另相對人分別於96年2月14日、99年8月27日因繼承、買賣等原因,取得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板院89民執新字第61733號債權憑證(前開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命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向本院陳述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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