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鉉武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玉雙┌───────────────────────────────────────────────────┐│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7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唐立軸承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31,822元│AU0000000│95年9月20日│││限公司游森林│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