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612號聲請人 王楊金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