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許仕旻 (原名: 許博淵 )被告 郭子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