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 鄭明沛 )原告 楊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碧麗 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