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6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尤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797元,及其中①18,589元、②11,288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7.7、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