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曹正華 代理人 曹晉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聲請本院將內容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公告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倢妮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