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克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案發後自動投案說明案情,且多次庭訊均無供詞反覆之情形,可見被告已知悔悟,茲因家中母親洗腎多年,身體孱弱,因心念被告,健康情形更加惡劣,每來會客均哭訴思兒之情,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道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95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本案羈押之原因事實無涉,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