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業將案情經過供述明確,在受羈押之5個多月的日子裡,已誠心思過,因家中尚有無法賺取生活費用之養母,每月需新臺幣9仟餘元之看護費,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95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本案羈押之原因事實無涉,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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