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郁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4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郁文(下稱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40號受理中,並於111年8月18日進行準備程序,而於該期日中,告訴人經法官詢問有無意願和解時答「無意願,因為被告『誣告』他背信罪、強制罪…」云云,事情未經證實前,告訴人即濫行指摘,公然毀損他人名譽,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是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照准。是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罰金新臺幣6,000元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附卷憑參,是聲請人為該案件之被告,固屬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聲請權人,然依其釋明之聲請目的,聲請人似非為主張或維護自己於上開傷害等案件之法律上利益,且依聲請人說明之狀況,告訴人斯時應僅在回應無意願參與調解或和解之原因,並斟酌將來如其他案件之受理單位認有必要,亦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本院調取,是為衡平保護第三人個人資料、取得訴訟資料之平等性及聲請人所欲主張、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尚難認其聲請有其必要性,是聲請人本案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