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