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 彭春吉 債務人 陳仲凡 債務人 麗慕伊弗溪燕 債務人 張春蘭 債務人 黃念平
一、㈠債務人陳仲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5,000元,㈡債務人陳仲凡、麗慕伊弗溪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20,000元,㈢債務人陳仲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000元,㈣債務人陳仲凡、張春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35,000元,㈤債務人麗慕伊弗溪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000元,㈥債務人麗慕伊弗溪燕、黃念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0,00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仲凡上列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麗慕伊弗溪燕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