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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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之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渼茹 送達代收人 黃美惠 被告 蕭坤成 上列被告蕭坤成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素珍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