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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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01號原告長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文誼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 洪豪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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