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珈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珈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珈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許珈豪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03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犯行共計19罪,於該判決主文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附表:受刑人許珈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9月│││││(共6罪)│├──────┼───────────┼───────────┼───────────┤│犯罪日期│107.02.04│106.11.15│①106.11.15││││(下午3時35分許)│(晚間10時25分許)│││││②106.11.18│││││③106.11.28│││││④106.12.10│││││(凌晨12時31分許)│││││⑤106.12.23│││││⑥106.12.27│├──────┼───────────┼───────────┼───────────┤│偵查(自訴)│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2684號│偵字第7049、7050、7585│偵字第7049、7050、7585││號││號│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5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2.25│108.10.01│108.10.01│├─┼────┼───────────┼───────────┼───────────┤│確│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5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決├────┼───────────┼───────────┼───────────┤││判決確定│108.02.21│108.12.05│108.12.05│││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執字第│1.彰化地檢109年執字第33號│││521號│2.編號2至8定執行刑10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9月│││││(共4罪)│├──────┼───────────┼───────────┼───────────┤│犯罪日期│107.01.08│106.11.22│①106.11.11││││(晚間10時3分許)│②106.11.20│││││③106.11.30│││││④106.12.10│││││(晚間6時49分許)│├──────┼───────────┼───────────┼───────────┤│偵查(自訴)│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049、7050、7585│偵字第7049、7050、7585│偵字第7049、7050、7585││號│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0.01│108.10.01│108.10.0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決├────┼───────────┼───────────┼───────────┤││判決確定│108.12.05│108.12.05│108.12.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彰化地檢109年執字第33號│││2.編號2至8定執行刑10年4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3罪)│(共3罪)│├──────┼───────────┼───────────┤│犯罪日期│①106.11.13│①106.11.10│││②106.11.22│②106.11.25│││(下午1時21分許)│③106.12.07│││③106.12.07│(下午5時46分許)│││(上午7時45分許)││├──────┼───────────┼───────────┤│偵查(自訴)│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049、7050、7585│偵字第7049、7050、7585││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0.01│108.10.0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決├────┼───────────┼───────────┤││判決確定│108.12.05│108.12.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彰化地檢109年執字第33號│││2.編號2至8定執行刑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