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謝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伍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期參佰元、逾期第二期肆佰元、逾期第三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收取三期為限。
㈡其中伍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