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89號原告 葳閣 時尚美甲坊法定代理人 陳雅婷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妏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