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725號案件偵查在案。扣案之EZNET2台、EZNET2代1台、EZTOUCH2台等機台及賭資新臺幣(下同)8,000元,分係賭博之器具或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確定判決,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且此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當非專指准許聲請之實體裁判而言,就該等事項之聲請予以實體上駁回,亦應有所適用,若前經聲請人就同一案件之同一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業經法院為實體上之駁回判決確定,若再行重複聲請即屬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應予以駁回。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725號案件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58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等扣案之EZNET2台、EZNET2代1台、EZTOUCH2台等機台及賭資8,000元,然本院於98年2月9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258號刑事簡易判決認:扣案之現款8,000元,尚無證據認係供本件犯罪直接相關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EZNET2台、EZNET2代1台、EZTOUCH2台等機台,性質既非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遊戲機,有經濟部96年1月9日經商字第0960240092
0號函、96年12月20日經商字第09602431730號函、97年1月29日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見偵查卷第69至71頁),自不得宣告沒收等語。且刑法第266條第2項賭具及賭資之沒收,需附隨於主刑而為宣告,亦無從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又該刑事簡易判決經各該當事人收受後均未依法提起上訴,迄於檢察官提起本件聲請時,顯然早已確定,此均有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58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送達證書等件為據;是以,檢察官就被告相同之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犯行、相同之扣案物,於上開判決確定後重複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顯然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自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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