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1年(本院96年度嘉簡字第1891號、97年度易字第90號、97年度訴字第243號),後二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1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