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167號債權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政彧 、 謝昇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係新台幣1,199,220元亦或係新台幣718,108元。
二、債務人李政彧、謝昇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