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6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瑞峰於民國108年1月3日,為警查獲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案件,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9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為所有等情,業據其於偵查中所自承(見核交卷第3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考│├──┼─────────────┼──┼──────┤│1│RELX悅刻-霧化煙彈凍檸檬茶│4盒│每盒3個菸彈│││味││(每個2ML)│├──┼─────────────┼──┼──────┤│2│RELX悅刻-霧化煙彈勁爽薄荷│5盒│每盒3個菸彈│││味││(每個2ML)│├──┼─────────────┼──┼──────┤│3│RELX悅刻-霧化煙彈綠豆冰棒│20盒│每盒3個菸彈│││味││(每個2ML)│├──┼─────────────┼──┼──────┤│4│RELX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16盒│每盒3個菸彈│││味││(每個2ML)│├──┼─────────────┼──┼──────┤│5│RELX悅刻-霧化煙彈醉愛藍莓│12盒│每盒3個菸彈│││味││(每個2ML)│├──┼─────────────┼──┼──────┤│6│RELX悅刻-換彈霧化煙套裝│6盒│電池菸桿×1│││││電池×2│││││(每個2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