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碧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碧華於民國107年9日19日7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門牌號碼24號前,本應注意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客觀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無視該處地面繪製雙黃線,停駛於路中央等待來車準備迴轉,適有告訴人陳柏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同路段後方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追撞被告機車車尾,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左膝挫傷併股四頭肌肌腱部分斷裂、左足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8年7月19日具狀至本院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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