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胡
林榮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林金胡與林榮吉為同父異母之兄弟,於民國106年4月18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美市場內,2人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林榮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林金胡之頭部,致告訴人林金胡受有頭部外傷之傷害。被告林金胡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林榮吉之身體,後更持附近攤商之水果刀刺向告訴人林榮吉之右大腿,致告訴人林榮吉受有右側大腿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林金胡、林榮吉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金胡、林榮吉告訴被告林榮吉、林金胡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