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85號聲請人 陳楊菊 相對人 陳永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李題 於民國82年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陳楊菊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月11日起至民國83年1月10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83年1月10日,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82年1月12日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99年2月6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陳永富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李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收錢收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6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橋頭│橋南││673│建│││65│全部│││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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