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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