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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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房屋95年度課稅公告現值606,800元×持份1/2)+(9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00,000元×面積2497平方公尺×持份11625/0000000=1,821,8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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