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 錢正恭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 律師 洪珮珊 律師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于秉辰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李佳穎律師、洪珮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秦睿昀律師、李佳穎律師、洪珮珊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部分漏載秦睿昀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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