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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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4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96年度易字第2082號),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就證據方面並補充如下: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民國96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本案所竊物品價值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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