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附民原告 鄭美鈴 附民被告 鄭倉欣 上列被告鄭倉欣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47號;107年度交簡字第3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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