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登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登村於民國92年8月1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債務人許登村自民國92年8月18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10日止結帳共計8,05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7,042元、利息116元、違約金700元、掛失費2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登村│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7042元││2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登村│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月者(當│││7042元││2月11日起││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